土地租税:土地租税即田租及各种田亩税,它以国家耕地使用者为征收对象。秦朝的土地租税有二:田租、刍稿。
它们都属于实物租税。 “田租”征课农作物果实。关于秦朝田租税率的具体数字,史料阙如,难以详考。“刍稿”征课牧草和谷物茎秆。谷物、刍稿都属于种植农作物的收获物。青禾、牧草为“刍”(又称“青稿”),谷物秸秆为“稿”,主要用于饲养牲畜和建筑材料。刍稿之税古即有之,属于“先王之制”。
《尚书·禹贡》《国语·鲁语上》《仪礼·聘礼》等都曾提到此类贡赋。国家及各级政府都有大量牲畜需要饲养,庄稼秸秆还在建筑工程中大量使用,因此民众必须“入刍稿之税,以供国用”。
《田律》《仓律》均涉及刍稿的征收、保管事宜。如《田律》规定:“入顷刍稿,以其受(授)田之数,无垦不垦,顷入刍三石,稿二石。”
人头税:秦朝人头税有二:口钱、算赋。属于户口之税,以适龄人口为征收对象。 “口钱”,即计口征税。关于这种制度的起源,古今学者聚讼不已。类似的制度可能古即有之。